北京市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实施方案(2017 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建立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长效机制,提高传染病防治整体水平,实现传染病 “ 早发现、 早报告、 早诊断、 早隔离、 早治疗” 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培训对象
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在岗卫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 培训内容
39种法定传染病防治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北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规定的各种突发、 新发传染病的相关防治知识。
其中:
( 一) 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重点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职责、疫情报告程序、应急预案响应程序,提高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 二)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 法规、 管理人员职责、 疫情报告程序、 病人转诊与转运程序及流行病学知识, 提高本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能力。
( 三)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掌握重点传染病的识别与处理、 基本诊疗规范、 预防控制原则与基本技能、 传染病的初筛和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规范、 疫情报告程序、 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的临床表现、 流行病学知识、 流行病学调查方法、 疫情报告、 预防控制措施、 消毒、 隔离、 防护等知识和技能,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自身防护能力。
3.各级采供血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掌握经血传播的传染病的临床表现、 检验检测方法、 预防控制措施、 消毒、 隔离、 防护等知识和技能,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血源安全, 并做好自身防护。
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的临床表现、 诊断与鉴别诊断、 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程序、 隔离防护、 病人转诊与转运程序、 流行病学知识及相关法律、 法规, 提高传染病的识别能力、 医疗救治水平, 减少疾病传播, 降低病死率。
( 四)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法律、 法规、 文件要求以及传染病基本知识和有关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三、 培训方式和时间
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可采取培训班、 专题讲座、 研讨会、病例讨论、 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形式进行。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每年度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 来源可包括国家级、 市级和区级继续教育项目、 单位自管项目、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的培训学时, 以及自学学时和涉及传染病防治内容的论文、 著作、 科学技术奖励等科研成果换算后的学时。 所获得的传染病培训学时对应相应的学分, 纳入学分管理。 学时授予参照《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执行。
四、 培训证书发放
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纳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传染病培训合格证明可在该管理系统下载、打印, 并由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五、 工作要求
( 一) 加强组织管理
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实行市、 区、 单位三级组织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全市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必要时编制培训教材, 培训师资骨干, 统筹协调培训各项工作, 加强对全市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的实施、 监督与管理, 可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必要时可采取集中培训方式。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 将传染病培训作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完成情况与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核和职务晋升考核挂钩。
( 二) 层层落实责任
各区卫生计生委、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全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在首都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性, 明确培训主管部门, 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 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完成相关培训内容, 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措施, 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 三) 严格监督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适时对各区开展传染病培训的组织、 实施和培训效果进行督查。 各区要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 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 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全员培训工作的日常检查, 严格审核培训时间, 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转发北京市卫科教关于2017年继教管理新的规定。
医务科继教管理20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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